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調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調字第411號聲請人 黃文正 相對人 杜儷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0,100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經調解。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桃源區,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現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