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奕強(原名林奕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奕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奕強前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493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