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間因本院97年度家簡字第40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心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