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玉小字第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縣新莊市○○里○○鄰○○街○○巷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自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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