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債權人 陳聰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鎮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陳鎮江受監護宣告之釋明文件。(如:監護宣告裁定書)㈣提出借款日台灣銀行公告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固定利率之
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