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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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債權人 徐冠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采霖 、 陳玟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玟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