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靳意芳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靳意芳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緝字第71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20日(末日為假日,遞延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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