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 周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素湄 │臺灣新光商│101年2月29日│21,434元│GB0000000│││││業銀行新埔││││││││分行│││││├───┼─────┼─────┼──────┼─────┼─────┼──┤│002│陳素湄│臺灣新光商│101年3月27日│45,785元│GB0000000│││││業銀行新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