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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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1241 號裁定(96.08.03)[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1241 號裁定(96.08.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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