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2號4樓被告乙○○
2號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6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