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燕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480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鄧燕忠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增引「正揚資源回收行收據2紙」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趁機竊取臺中市東勢區中正公園之水溝蓋變賣,犯罪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易生危害於公眾,惡性非輕,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竊得之水溝蓋價值不高,又其所竊取之水溝蓋數量共計20片,其中19片業經發還承辦人員 陳欣怡 立據具領完畢,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4頁、第29頁),所受損害尚非甚鉅,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切股
103年度偵字第24480號被告鄧燕忠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燕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東勢區中正公園,竊取如附表所示由臺中市東勢區公所管理之物品,並加以變賣,得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供己花用殆盡。嗣因臺中市東勢區中正公園之清潔人員發現水溝蓋遭竊,回報臺中市東勢區公所後,始報警循線查獲,並在「宥鋐資源回收場」扣得水溝蓋6片(其中1片已切割未扣案、已發還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承辦人員陳欣怡)、在「正揚資源回收場」扣得水溝蓋13片(均已發還陳欣怡)。
二、案經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承辦人員陳欣怡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鄧燕忠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業務承辦人員陳欣怡、 劉明權 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宥鋐資源回收場負責人 蘇耀民 、正揚資源回收場負責人 蘇正豪 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各2紙、照片8張及臺中市○○區00000000000000區00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上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檢察官陳忠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賴光瑩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行竊時間│行竊物品│變賣地點│變賣款項││號││││(單位:││││││新臺幣)│├─┼───────┼───────┼───────┼────┤│1│民國103年5月28│水溝蓋3片│臺中市東勢區文│474元│││日上午8時許││新街國中巷旁之││││││「宥鋐資源回收││││││行」││├─┼───────┼───────┼───────┼────┤│2│103年5月28日上│水溝蓋4片│同上│632元│││午8時許││││├─┼───────┼───────┼───────┼────┤│3│103年5月28日晚│水溝蓋5片│臺中市東勢區東│832元│││上11時許││崎街5段之「正││││││揚資源回收場」││├─┼───────┼───────┼───────┼────┤│4│103年5月29日晚│水溝蓋4片│同上│665元│││上7時許││││├─┼───────┼───────┼───────┼────┤│5│103年5月29日晚│水溝蓋4片│尚未變賣│尚未變賣│││上8、9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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