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惠如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惠如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惠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7月(共3罪)│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31日│①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21日││││②102年3月28日│││││③102年3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60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55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95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5日(程序駁回)│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備註│編號1至5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緝字第27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①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4日│102年8月31日│││②102年3月25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3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年度毒偵字第312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18日│103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60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104年1月26日│├─┴────┼─────────────┴─────────────┼─────────────┤│備註│編號1至5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56│││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緝字第27│號│││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