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債務人同昇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振輝 人債務人 陳煌鎮 債務人 陳煌霖 債務人 林子隆
一、㈠債務人同昇國際有限公司、陳煌鎮、陳煌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同昇國際有限公司、王振輝、陳煌鎮、林子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同昇國際有限公司、王振輝、陳煌鎮、陳煌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同昇國際有限公司、王振輝、陳煌鎮、陳煌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