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平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平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併指明上訴範圍)。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7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蘇平育(下稱上訴人)所在監所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嗣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即向該所提出刑事上訴狀,本院則於翌(18)日收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上訴人即被告依法於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意旨,上訴理由請容後再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陳明上訴範圍為何(係就該判決之「全部」上訴,抑或僅就「有罪」或「公訴不受理」之部分上訴)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刑事上訴狀1份(暨其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與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年6月8日前)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及上訴範圍),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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