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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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16號抗告人楊俊廉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楊俊廉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