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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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戊○○○、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秀春 係於98年7月16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即繼承人等既未為拋棄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林秀春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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