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
被 告 興益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整,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