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7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