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整,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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