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貳項「扣案偽造之支票(支票號碼:PC0000000號)壹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偽造之支票(支票號碼:PC0000000號)壹張及未扣案偽造之必愛歐國際有限公司印章、 王進雄 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僅諭知扣案偽造之支票(支票號碼:PCPC0000000號)1張沒收,漏未就未扣案偽造之必愛歐國際有限公司印章、王進雄印章各1枚同於
主文諭知沒收,惟此部分同應予沒收之理由於原判決理由欄內業已記載明確,主文欄顯係漏未記載,應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