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繼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繼承事件,未據補正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資料、被繼承人乙○死亡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回覆已於民國94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該基金會檢附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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