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國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國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國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於民國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一)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虎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2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傷害、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8萬元確定。上開(一)、(二)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8年6月,併科罰金14萬元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3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年6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上開罰金易服勞役155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