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執行事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6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吉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代表人 劉美淑 間有關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