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關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216號上訴人幸聖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訴訟代理人 李幸珠 上訴人 李岳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王又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