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藍惠玲 被告 林三吉
翁韻琇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2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09號),於原審判決被告2人有罪,被告2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林三吉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被告翁韻琇於同年月21日,分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2份在卷可按(本院刑事卷二第51、55頁)。因被告2人刑事審判程序已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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