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