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83號具保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均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97年2月13日高縣林警偵拘字第0970000041號函暨報告書及本院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洪珮婷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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