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380號債權人 李采靜 債務人詠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安 (即清算人)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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