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文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劉景宜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