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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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信託登記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邱吉廣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高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5,550元(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4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41,296元,尚應補繳25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謝冠華附件:
本件系爭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價額為36,252,000元(土地之公告現值17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12平方公尺),又其上同段2042建號建物(即門牌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2043建號建物(即門牌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2044建號建物(即門牌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2045建號建物(即門牌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及其基地即系爭1722地號土地(面積112.95平方公尺)之價額共計為49,698,000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每層房地單價為110,000元/平方公尺×每層面積112.95平方公尺×4層=49,698,000元),故系爭房屋之價額為30,383,550元(49,698,000元,扣除系爭172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7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2.95平方公尺=19,314,450元之後,為30,383,5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635,550元(36,252,000元+30,383,550元=66,635,55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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