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田正超 被告 鄧兆志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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