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達選任辯護人彭煥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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