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債權人雲林縣臺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務人 林上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333,330元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3日止依年息1.79%計算無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年息3.184%加計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年息3.184%加計110%計算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按3.184%加計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逾期利息按3.184%加計110%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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