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對 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被告茂峰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民國107年1月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00000000元與狀內所載請求金額及附表5金額不符,暨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㈡之附表6金額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