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林子揚 訴訟代理人 林武
王美珍 被告 黃宥崴
吳世楓 徐翌翔 劉佳欣 紀景銘 吳東臨 林祁諠 羅晉章 林家鴻 潘家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71號受理在案後,業於民國108年1月24日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在案。
而原告於108年2月1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被告等所犯詐欺等案件若經檢察官或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被告等所犯前開刑事案件縱經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