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乾義 債務人 曾浩 維債務人曾 振華 債務人 胡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曾振華 、胡麗雪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又於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曾振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37,224元,約定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3年5月29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7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347,88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麗雪、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4622│振華、曾浩│6月29日起││一五│││元│維││││├──┼───┼─────┼──────┼──────┼───────┤│002│新臺幣│曾振華、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3258│ 浩維 │6月29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麗雪、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622│振華、曾浩│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曾振華、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258│浩維│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