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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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原告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仲元 訴訟代理人 楊懷慶 律師被告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兼訴訟代理人 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被告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變更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以致未合法送達,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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