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丙○○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隆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車班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