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