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信豊相對人即債務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應給付之工程款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零貳元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請求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