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聲明人 饒育宗
一、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 饒仙 拿之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