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2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峻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補充更正為「詎其不知悔改,竟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年內,猶基於」,及第10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及理由欄補充:「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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