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子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㈠於民國103年9月14日犯幫助傷害罪,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刑從略,下同),緩刑2年,於104年10月2日確定。
㈡於104年7月2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98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12月25日確定。㈢於104年10月15日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犯私行拘禁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4月25日確定。㈣於104年11月16、17日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3月29日確定。㈤於105年1月2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7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
7月12日確定。㈥於105年3月8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6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8月2日確定。㈦上開㈠所示緩刑嗣經撤銷,刑期自105年7月20日起算,並與㈢所示罪刑,及㈡、㈣與
㈤、㈥分別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10月入監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4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
6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