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秀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受刑人自105年6月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0月2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4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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