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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