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6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楊郁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現金卡約定書第15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於原
告起訴後已變更為利明献,利明献並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按,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先予敘明。
三、被告楊郁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銀行)於民國
92年12月1日合併,萬通銀行為消滅銀行,原告為存續銀行
,合併後公司名稱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萬通銀行對被告之
債權。
㈡被告於91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91年11月12日起循環動用
,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告於94年1月18日後竟未清償本
息,依約視同到期,尚欠本金29,36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利息。
㈢被告於92年2月21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50萬元,約定92年2月21日起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
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
證。詎料被告於94年5月24日後竟未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
期,尚欠本金36,22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於92年7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
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至94年2月8
日止累積消費記帳128,481元(其中119,564元為消費款、
7,667元為循環利息、1,250元為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依
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利息。
㈤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繳交易明細、現金卡借款契約、現金卡
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
├──┼──────┼──────┼────┼─────┤
│1│29,364元│29,364元│14.25%│自94年1月│
│││││19日起至清│
│││││償日止│
├──┼──────┼──────┼────┼─────┤
│2│36,229元│36,229元│18.25%│自94年5月│
│││││25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3│128,481元│119,564元│20%│自94年2月│
│││││9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