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莊問結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零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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