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王麗琴 即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麗琴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奉本院民國102年1月28日新院千民寶101司司160字第02348號函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公簽證影本及中譯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101年11月12日向本院呈報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
2年1月28日以新院千民寶101司司160字第02348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2年4月11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60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02年度司司字第6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王麗琴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