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法矯字第○九八○○○七○○六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等情,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五四六七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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