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鳳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鳳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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